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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
来源:福建人大网 | 作者:efazhe2020 | 发布时间: 2021-03-23 | 2411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和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调查结束后七日内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海洋与渔业、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实际制定并实施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各行政部门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采取随机抽查和重点监管相结合的方式,依据各自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风险防控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海洋与渔业、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部门间的信息通报、执法协作、联合惩戒等工作机制。对于涉及多部门监督管理的重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海洋与渔业、公安等行政部门应当开展联合执法,必要时由上级执法部门组织执法力量实施跨区域的交叉执法。

第七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网格化监督管理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协管员、安全信息员等网格化管理队伍。食品安全协管员、安全信息员等人员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重点做好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和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相关工作。

第八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食品生产经营者失信名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由有关部门依法对其进行惩戒。

第八十一条  本省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海洋与渔业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管理协作机制,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逐步实现从食品生产到经营环节的全程追溯管理。

第八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建设包含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信息、食品来源与流向等基础信息数据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公众服务平台。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并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