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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
来源:福建人大网 | 作者:efazhe2020 | 发布时间: 2021-03-23 | 24115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主要原料和食品供应商检查评价制度,定期对主要原料和食品供应商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实地查验,并建立检查评价记录制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发现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采购,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为重大活动提供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制定食品安全保障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落实食品安全全程控制要求,保证食品安全。

第七十二条  食品检验机构接受生产经营者委托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时,发现存在添加违禁物质等重大食品安全问题时,应当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或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建立覆盖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等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网络。

第七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监督抽检、案件查处、专项整治、投诉举报等监督管理信息进行食品安全状况综合分析,并将综合分析结论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食品安全综合分析结论表明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相关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风险,对可能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食品,应当发布食品安全消费警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情况紧急、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应当采取责令暂停生产、销售、购进相关食品和原料等控制措施。必要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相关企业、区域生产的同类食品采取相应的临时控制措施。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的条件和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海洋与渔业、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行政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应当及时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十六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保护现场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