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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每个人!这部新修订的法律即将实施
来源: | 作者:民主与法制时报 | 发布时间: 2021-07-14 | 2995 次浏览 | 分享到: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定义、种类、设定、实施主体、适用、程序、执行、执法监督等内容作了修改,既吸收了理论研究中的最新成果,也借鉴了执法实践中的宝贵经验,对行政执法提出了更高要求。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定义、种类、设定、实施主体、适用、程序、执行、执法监督等内容作了修改,既吸收了理论研究中的最新成果,也借鉴了执法实践中的宝贵经验,对行政执法提出了更高要求。

7月15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将正式施行。

现行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由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2009年和2017年先后两次对个别条文修改。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和实施作了全面规范。

近日,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开举接受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专访时表示,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定义、种类、设定、实施主体、适用、程序、执行、执法监督等内容作了修改。本次修订既吸收了理论研究中的最新成果,也借鉴了执法实践中的宝贵经验,是实现行政处罚领域良法善治的一次成功实践。同时,新法实施对行政执法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首次明确行政处罚概念

行政执法职能进一步细化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二条对行政处罚做出了定义:“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沈开举表示,这是行政处罚概念首次在行政处罚法中予以明确。

“现行行政处罚法未对行政处罚概念进行界定,列举的处罚种类较少,不利于行政处罚法的正确实施。”沈开举介绍,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增加了行政处罚的定义,并将现行单行法律、法规中已经明确规定,且是行政执法实践中常用的行政处罚种类纳入其中,增加了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不得申请行政许可、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种类。

对实践中反映较多的地方性法规设定权问题,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也给予了回应:扩大了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处罚设定权,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在地方治理中的作用。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总体来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涉及的职权、职能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和细化。要求行政机关全面认识行政处罚的性质和功能,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沈开举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