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定义、种类、设定、实施主体、适用、程序、执行、执法监督等内容作了修改,既吸收了理论研究中的最新成果,也借鉴了执法实践中的宝贵经验,对行政执法提出了更高要求。
行政执法权向基层延伸
推动行政执法重心下移
行政处罚权是行政执法权的重要形式之一。沈开举介绍,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是行政执法重心下移的两个方面,其中,行政执法权限向基层延伸是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完善基层政府功能并最终实现行政执法重心下移的首要步骤。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同时要求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沈开举说,该条款在赋予基层行政处罚权力的同时,也设定了基层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限制,即赋权主体的层级只能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赋权的前提是基层管理迫切需要;赋权的范围是应由县级人民政府部门形式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赋权的对象是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赋权的监管程序是定期评估。
“该条款在肯定行政处罚权限向基层延伸的法律地位的同时,也体现了立法对行政处罚权力下放的审慎态度。”沈开举表示,行政执法权向基层下放早已在实践中推行,各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文件与做法也屡见不鲜,此次行政处罚法修订确立了行政处罚权向基层下放的基本法地位,是对基层治理中所呈现问题的立法回应。“此次行政处罚法修订赋予了基层部分行政处罚权,极大地推动了行政执法重心下移这一重大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沈开举说。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