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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
来源:福建人大网 | 作者:efazhe2020 | 发布时间: 2021-03-23 | 2410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四)记录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五)及时发布食品安全管理信息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发布的信息;

(六)按照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鲜活产品与其他食品、待加工食品与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分开的原则,合理划定功能区域,分类设置摊位;

(七)设置必要的检验和消毒、杀菌、清洁、防腐、防尘等设施,根据需要配备冷冻、冷藏等设备设施;

(八)协助、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除履行前款规定的各项职责外,还应当建立风险自查和信息报告制度,并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相关制度,记录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食品经营者贮存或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符合法定要求;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有防尘材料遮盖,并设置隔离设施和专用取用工具,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的,应当按照规定在其标识上予以标示

第二十九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保证其食品原料、制作加工过程、经营场所、设备、设施与工具、餐具、饮具等符合规定的要求,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食品安全信息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集中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查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和产品消毒合格证明,并留存复印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使用不合格或者超过使用期的集中消毒餐具、饮具。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保障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可以采用透明玻璃幕墙、隔断矮墙或者参观窗口以及视频显示、网络展示等方式,将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向消费者公开。

第三十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对外配送食品的,应当使用专用、封闭、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要求的箱(包),并定期清洁、消毒;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饮具、容器和包装材料。

提供集体用餐配送服务的,应当使用专用、封闭的车辆;按照规定留存所配送食品的样品;分装、贮存、运输食品的温度和时间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应当标明配送单位、制作时间、保质期,必要时标明保存条件和食用方法。

第三十一条  从事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