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758955393
fzsglwl@163.com

福州律师咨询网
-www.efazhe.​com-
法律咨询
专业法律咨询
民事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
来源:福建人大网 | 作者:efazhe2020 | 发布时间: 2021-03-23 | 2410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将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集中存放、陈列、销售,并在显著位置提示。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的,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具有相应生产条件和能力的企业。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委托生产食品的相关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受托方应当查验委托方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并在生产的食品的标签上标明双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受托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职工健康管理制度;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培训、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食品安全培训、健康档案;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对其进行考核。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承担以下职责: 

(一)向职工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知识,讲解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要求;

(二)组织开展企业食品安全自查,检查职工遵守食品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情况,检查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查找风险隐患,监督落实整改与预防措施并及时报告;

(三)定期汇总、分析反映本企业食品安全状况的信息,并及时报告;

(四)履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义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

第二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食品的,应当加强对受托从事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的经营者的监督。

从事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查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身份证明,留存其复印件。从事食品贮存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进出库记录制度。相关文件复印件和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二十六条  食品交易会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在举办日的三日前向举办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报告举办地点、举办时间、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管理措施以及举办者和食品经营者情况等信息,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与食品经营者签订的合同中明确食品安全保证义务;

(二)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三)查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