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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
来源:福建人大网 | 作者:efazhe2020 | 发布时间: 2021-03-23 | 24116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三)生产加工设施、设备和生产流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规定;

(四)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传统工艺技术或者其他技术;

(五)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生产经营人员和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十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核准制。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书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颁发核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并书面告知理由。实施核准不得收取费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继续生产经营的,相关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续。原发证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办理换证手续。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事项发生变化的,相关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十日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对符合要求的,原发证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十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核准证书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核准证书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出租、伪造。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书样式由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五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接受其他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加工食品。

对允许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目录管理,具体食品品种目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生产经营婴幼儿辅助食品、乳制品、饮料、即食罐头、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保健食品,以及国家和本省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五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在食品的容器或者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或者配料表,以及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核准证书编号。

第五十八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和食品销售记录,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二节  食品摊贩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