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2017年7月2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
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二节 食用农产品
第三节 食品网络经营
第四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和小餐饮
第一节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第二节 食品摊贩
第三节 小餐饮
第五章 食品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使用、贮存、运输和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贮存和运输、市场销售,农业投入品的使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队伍建设,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分析本辖区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