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本级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监督指导,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进行考核评价,督促和协调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处。
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可以成立专家委员会,参与食品安全风险分析与评估活动,为重大决策、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等提供专家意见。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有关食品安全工作职责: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二)农业行政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运输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生鲜乳收购环节的质量安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置的监督管理;
(三)海洋与渔业行政部门负责水产品从养殖、捕捞、运输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四)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五)商务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协调城乡食品商业网点布局,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查处食品广告违法行为;
(八)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
(九)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废弃食用油脂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查处超出划定区域、规定时段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销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
(十)公安机关负责侦办相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
(十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经济信息化、教育、科技、环保、新闻出版广电、通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食品安全工作。
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处置中监督管理职责存在争议、尚未明确的事项,由地方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