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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股权转让中的八大法律风险丨系列审判白皮书
来源:
上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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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法者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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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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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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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股权转让中的八大法律风险丨系列审判白皮书
2.名义股东转让代持股权。
一类是名义股东未经授权,擅自转让代持股权,实际权利人对标的股权提出权利主张,受让方若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依法不能取得股权。
另一类是转让方转让的标的股权部分为自有,部分系代案外人持有,因转让方与案外人间代持股协议瑕疵,如份额约定不明、口头代持协议等,产生股权转让主体及股权转让款分配之争,客观上阻碍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
3.以股权转让形式实现隐名持股。
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受让方受让股权后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由转让方代受让方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此类股权转让除却了通常意义上作为股权转让方主合同义务的变更登记事项,相应的,将股权代持协议项下的实际股权利益分配、股权归属等内容作为转让方的合同义务,容易引发股权转让合意是否达成,转让方一股二卖等法律风险。
4.以股权代持方式担保股权转让实现。
股权转让与股权代持基于交易目的差异,可互为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易产生法律关系性质的争议。
有一起案件反映
甲将标的股权转让给乙,且办理了变更登记,但乙未支付股权转让款。同时,双方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由乙代甲持有标的股权,以确保在乙无力支付股权转让款时,甲仍得以依据股权代持协议对标的股权主张权利。后甲诉请乙支付股权转让款,乙以双方间系代持股关系而非股权转让关系为由,抗辩无需支付转让款。
(五)审批与限制方面的风险
1.标的企业性质与股权转让。
法律对特定类型企业行为能力的限制投射于投资领域,表现为对国有产权转让、三资企业股权转让设定有审批、备案、信息披露、交易场所限制等特殊要求,直接影响到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与履行。
如国有产权转让需经国资监管机构审核、进行产权评估,且原则上在产权市场公开进行;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应履行报批义务,未经批准,协议不生效等。
2.特定经营范围与股权转让。
特定行业存在准入与转让的限制,如典当行转让股权,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无权申请变更登记。忽略此类规范的限制,有时会导致股权转让行为无效,有时会造成履行障碍,最终影响股权转让的实现。由此,公司经营范围也应引起股权交易双方的注意。
三、特定类型股权转让个性风险
从2014-2018年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看,不同原因引起的股权转让在交易模式以及风险触发点上存有差异,故以下就居于股权转让原因前三位的,基于纯粹财产转移、资本引入、股东矛盾退出而产生的股权转让侧重风险点予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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