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至2月9日灵活安排工作期间,员工提供劳动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2月3日至2月7日,有条件在家办公,可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只需支付正常工资即可,若因工作性质无法安排在家办公,也不应扣除员工工资。2月8日至2月9日,属于休息日,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则需按2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2、受疫情影响的劳动合同到期因如何处理?
答:在劳动者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3、企业复工后,员工因为疫情被强制隔离,会被扣工资吗?
答:不会,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支付隔离期间的报酬。
4、外省回来按规定自我隔离14天,会被扣工资吗?
答:不会,企业应当支付工资。
5、员工结束隔离措施后,需要继续在家休养的,休养期间是否支付工资?如何支付工资?
答:员工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应该按照病假处理;未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可以优先安排员工休带薪年假、加班调休、用人单位的其他福利假期;无医疗诊断证明,无假期抵扣的,可以申请事假。
6、员工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答:不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据此,,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非因上述原因受到伤害,不属于工伤。
7、用人单位可以拒绝曾经患有传染病的员工返回工作吗?
答: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患者或者疑似患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若员工经确诊治愈的,用人单位不能拒绝其返回工作岗位。
8、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能否给员工降薪?
答: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