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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股权转让中的八大法律风险丨系列审判白皮书
来源:上海高院 | 作者:法者在线 | 发布时间: 2020-03-27 | 14687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解读股权转让中的八大法律风险丨系列审判白皮书

有一起案件反映
转让方承诺协助受让方办理变更董事会成员,让受让方的相关人员作为董事参与公司经营,并变更公司章程。后因标的公司其他股东不予配合,相关承诺落空,由此产生违约责任。故交易双方宜在交易前期与标的公司其他股东进行沟通,征询其他股东对合作经营计划的意见,达成合作协议,避免后期履行障碍。
(二)股东矛盾退出股权转让的风险点
1.退出形式不规范。股东间基于矛盾而一方退出,仍应当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明确股权对价、办理登记等股权转让必要事项。实践中,存在以下几种不规范退股形式:
(1)产生矛盾的双方股东签订欠条,约定向退出方支付一笔款项,但未明确该笔款项性质是借款抑或股权转让款,股权转让关系是否成立存疑。
(2)产生矛盾的双方股东签订退资协议,或是混淆转让方主体,由标的公司与退出股东签订退资协议,约定退出股东收回投资。此类约定在表述上更接近于标的公司减资,但标的公司通常又没有履行法定的减资程序,产生行为性质的争议。
(3)双方签订零对价股权转让协议,同时另行订立合同约定将转让方对标的公司的投资款转化为债权。此种模式下,股权转让法律关系中主要义务——支付对价、变更登记,被分置于两份协议中,而且将价款支付方由受让股权一方变更为标的公司,构成抽逃出资。
2.退出事项约定不明。一方股东退出场合,因双方间前期矛盾,退出方对公司相关材料、证照的移交,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等事项成为协议履行的难点。在双方未明确约定材料移交时间的情形下,退出方拖延移交材料,受让方通常以此为由要求终止股权转让法律关系,甚至引发公司证照返还等新的诉讼。
3.退股后标的公司性质变化未予以重视,导致协议的履行可能违反法律,进而在效力上产生疑问。
有一起案件反映
两个标的公司均只有转让方、受让方两名自然人股东,双方产生矛盾,达成协议,其中一方同时退出两个标的公司。
该协议的履行结果将违背《公司法》第58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后转让方以此为由,请求不履行股权转让协议。
(三)资本引入股权转让的风险点
1.入股形式不清。入股标的公司存在两种形式,一是受让股权,二是认缴增资。二者存在以下差异:
(1)主体不同。受让股权属于交易双方意思自治范畴,发生在股权交易双方之间,受让方负有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转让方的义务,而认缴增资属公司自决范畴,发生在出资方与标的公司之间,出资方负有向公司缴纳出资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