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律师提醒: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代表机关,法定代表人与法人是一个主体。也就是说,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不因法定代表人变更而否认法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律师提醒:追偿权、股东是否需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是否需按出资比例分红或认缴新增资本等皆由公司章程自由约定,这决定了公司章程不能简单照搬公司法的规定,需要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章程条款。
《民法典》第六十五条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律师提醒:由于各种原因,法人的实际情况可能与在法人登记机关的登记事项不一致。当法人以其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而主张该民事活动无效时,如果与其进行民事活动的相对人对该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并不知情,且无过失(即善意)的,该法人不得以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为由对抗该善意相对人,不得否认已经实施的民事活动的效力,应当承受该民事活动的后果。
《民法典》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律师提醒:法律终止的程序为:首先,有法定终止的原因;其次,须依法完成清算程序;再次,进行了注销登记程序;最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须经过有关机关批准后,法人资格才能终止。
《民法典》第七十二条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