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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奖励制度70年
来源: |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网 | 发布时间: 2021-04-01 | 3817 次浏览 | 分享到:
如果以“奖金”“荣誉”“表彰”“鼓励”“促进”“激励”等作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我们将看到一个历经70年所建构起的以“法律奖励”为重心的法律激励的庞大系统。面对这个庞大的并在不断成长的法律激励机制,为了“讲好中国制度故事”,历程回顾与经验总结必不可少。

《韩非子·喻老》中有云:“赏罚者,邦之利器也。”现代社会,“法律是治国之重器”,刑赏二柄皆归于法治。因此,法律奖励制度是法治建设中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中国法律奖励制度70年发展根深叶茂,已经形成了一个以宪法为核心、在内容上涵盖社会主义发展事业各个领域的庞杂群列。据中国法律检索系统显示,截至2020年5月1日,现行有效的以“奖励”为标题的法律文件中,中央层面602件、地方层面10158件;现行有效的包含奖励内容的法律文件中,中央层面14244件、地方层面178464件。如果以“奖金”“荣誉”“表彰”“鼓励”“促进”“激励”等作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我们将看到一个历经70年所建构起的以“法律奖励”为重心的法律激励的庞大系统。面对这个庞大的并在不断成长的法律激励机制,为了“讲好中国制度故事”,历程回顾与经验总结必不可少。

 70年发展历程

1949年至1965年是中国法律奖励制度的初创时期。这一时期我国法律奖励制度刚刚起步,阶段性特点有二:其一,立法数量较少,奖励内容集中,多以发明与技术改进奖励或工资绩效奖励为内容;其二,中央立法统一指导,地方法律规范稀缺。虽然这一时期我国法律奖励制度建设体量较小,却开创性地确立了以《发明奖励条例》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为支柱的法律奖励制度。

1966年至1977年是中国法律奖励制度的沉寂时期。在这一时期,不论是中央还是地方层面,都没有制定任何以“奖励”为标题的法律文件,内容涉及“奖励”字样的中央层面法律文件仅9件,地方层面仅2件。尽管制度建设陷于沉寂,但这一时期也是我国法律奖励制度的蓄势期,其间提出的“淡化物质奖励、重视精神奖励”理论确立了改革开放后法律奖励制度复苏发展的基本格调。

1978年至1997年是中国法律奖励制度的复苏时期。1978年,《技术改进奖励条例》被重新印发执行、《发明奖励条例》新颁实施,正式开启了法律奖励制度恢复发展,时至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迎来了第一次发展高潮。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为:第一,中央与地方层面专项立法数量相当;第二,法律奖励条文迅速增加;第三,荣誉奖励逐渐增多。此间成就斐然:多个国家部委评奖机构得以成立,众多国家级奖励和部级荣誉奖励得以设立,《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发布实施,使机关奖励活动得到法律支撑,行政奖励步入常态有序发展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