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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奖励制度70年
来源: |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网 | 发布时间: 2021-04-01 | 730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如果以“奖金”“荣誉”“表彰”“鼓励”“促进”“激励”等作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我们将看到一个历经70年所建构起的以“法律奖励”为重心的法律激励的庞大系统。面对这个庞大的并在不断成长的法律激励机制,为了“讲好中国制度故事”,历程回顾与经验总结必不可少。

空间层面而言,法律奖励制度发展具有区域规律。第一,不同省市奖励类法律文件的数量存在较大差异,法律奖励制度发展不均衡。第二,沿海省份法律奖励制度建设需求量大、积极性高。70年来累计制定奖励类法律文件超万件的,除河南之外,其余均为沿海省份(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第三,法律奖励制度建设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具有强相关性。借助皮尔逊相关性分析与格兰杰因果分析可以发现:地方奖励类法律文件数量及奖励制度完善程度同地方经济生产总值成正比,并且奖励类法律文件增量是经济增速的格兰杰原因,即法律奖励制度的发展与经济发展的整体水平相关,经济发展增速有赖于法律奖励制度的发展。

关联制度层面而言,法律奖励制度建设呈现体系化特征。法律奖励制度并非仅仅指向“奖励”二字,法律文件中的“奖金”“鼓励”“荣誉”“表彰”“褒奖”“激励”等内容也同样反映法律奖励制度的发展。以这些词语为内容的法律文件构成法律奖励制度的关联结构,形成了诸如奖金制度、荣誉制度等法律奖励制度子系统。法律奖励关联制度之间彼此交叉、同步发展。例如:在中央层面,以“奖励”为内容的法律文件中,包含“荣誉”内容的占比13.69%,包含“奖金”的占比13.22%,同时包含“荣誉”和“奖金”的占比2.74%;以“表彰”为内容的法律文件中,包含“奖励”的占比52.26%;以“鼓励”为内容的法律文件中,包含“奖励”的占比24.73%。可见,法律奖励制度整体上表现为一种复合交错的体系化结构。

70年经验启示

改革作为法律奖励制度建设的底色、背景与推力,也是法律奖励制度发展的目的。首先,改革的重点领域往往是法律奖励制度建设的活跃领域。在应对第三次和第四次工业革命中科技与生态发展问题时,科技立法和环境立法中广泛运用法律奖励措施。其次,改革开放的先行区域,法律奖励制度建设起步越早,制度体量也越大,在沿海沿江的改革开放活跃地区,法律奖励制度的建设热情越高涨,制度增长也越迅速。最后,改革推动了奖励机制在法律规范领域与其他社会规范领域间交流互动;作为社会资源再分配机制,法律奖励制度本身就是一种改革形式。

法治体系不仅是一套惩治体系,更是一套励治体系。法律奖励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不仅要有硬性治理,更要有柔性治理,奖励与惩罚作为治理手段相互辅助、相互配合,形成了治理合力。法律之治的最高境界在于通过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实现“非强制性”的法律激励,调整社会中人们的行为,实现社会的和谐与发展。70年间,中央层面制定的包含“罚”的法律文件33782件、地方层面236197件;在包含“奖”的法律文件中,中央层面29582件,地方层面302688件。由此可见,法治建设中“奖”“罚”并举,地方法治则更加注重“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