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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
来源:福建人大网 | 作者:efazhe2020 | 发布时间: 2021-03-23 | 2410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进行抽样检验或者采用快速检测方法筛查,允许无法提供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销售者入场销售的;

(三)入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不具有与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设施的;

(四)入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按照规定对食用农产品进行包装的;

(五)入网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网站首页的显著位置进行信息公示并及时更新的;

(六)入网食品经营者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与食品标签、标识不一致,或者对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说明和提示的;

(七)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照规定履行备案义务的;

(八)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入网食品经营者档案,与其签订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协议,并提供相关数据信息的;

(九)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以及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未及时制止并报告的;

(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入网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 

第一百零六条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未按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从事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的经营者,未依法查验相关文件并留存其复印件,或者从事食品贮存服务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进出库记录制度的;

(二)设有食堂的学校、托管机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建筑工地以及机关、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