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现状,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体系框架迫切需要整体统筹谋划与健康有序发展,不断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各项制度,实现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各领域、各环节齐头并进。具体而言,可概括为十大体系。
第四,公共法律服务需求供给体系。国家承担着提供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的重要职责,同时,也有一定限度,需要引入政府服务、政府间协议、合同承包、特许经营、补助等,丰富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的供给方式。在这个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明确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的职能划分。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体系,还要协调平衡一般服务对象范围和特定服务对象范围之间的关系,在普通城乡地区要重点提升对普通公民服务的密度和质量,在经济特区、开发区、高新区、自贸区等特定区域重点提升服务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发展、对外经贸活动、知识产权保护、鼓励科技创新等领域的法律服务产品供应链的完整性和前瞻性。
第五,公共法律服务人力资源体系。法治政府建设要求政府行政机关干部应当提升依法行政能力,要求政法机关干部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群众的能力。人民法院建立的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其核心是提升干警服务群众的能力。同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纪检、监察等部门,也承担着重要公共法律服务提供职能,应当进一步发挥主体作用。对于政府部门之外的法律职业工作者,包括公证机构从业人员、司法鉴定执业人员、仲裁员、调解员、律师、法律院校教师和学生等,都是公共法律服务重要的人力资源和智库资源。法律工作是智力密集型行业,需要大量知识、经验和智慧,只有不断发展和完善人力资源体系,提供有效的激励和保障,才能更进一步调动人力资源潜力,进而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不断发展,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量,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
第六,公共法律服务政策法规体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在全国范围内提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共法律服务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司法部的一系列改革部署,以及各地不断丰富完善的公共法律服务实践,使公共法律服务政策制度体系得以完善,但同时也对法律法规的制度规范化提出更高要求。当前,各地地方行政立法正不断推进,山东、湖北、黑龙江、广州、厦门等地方立法均相继出台。我们急需一部统揽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全局的公共法律服务专门立法,也亟待建构一整套规范公共法律服务运行的政策法规制度体系。包括确定公共法律服务竞争机制的制度、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绩效评估制度和规范柔性公共服务行为的相关制度体系。
第七,公共法律服务经费保障体系。政府在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主要依靠购买社会服务进行服务供给,必须对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提供必要经费保障;同时,应当积极引入社会力量、社会资本和公益慈善基金有序参与。在编制政府财政预算、确保合理经费保障的过程中,需要明确公共法律服务定价标准。定价标准和机制不仅要结合公共法律服务、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以及定价的概念,运用社会公平复合理论、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宪法价值理论、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新公共服务理论等分析,也要通过实证研究方法从实践中发现问题解决之道。科学有效的经费保障体系还有赖于科学的预算管理和绩效评估,构建体系完备的财政评估审计和监察监督体系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