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758955393
fzsglwl@163.com

福州律师咨询网
-www.efazhe.​com-
法律咨询
专业法律咨询
民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0年第1号
来源:农业农村部 | 作者:法者在线 | 发布时间: 2020-03-01 | 1278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0年第1号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五十九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财物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前款所指的较大数额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农业农村部对公民罚款超过三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超过三万元属较大数额罚款。
  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较大数额财物,参照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组织。具体实施工作由其法制机构或者相应机构负责。
  第六十一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听证机关提出。
  第六十二条听证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名单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等事项。
  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听证机关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六十三条听证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等组成。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听证机关负责人指定的法制工作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相应工作人员等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情形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