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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0年第1号
来源:农业农村部 | 作者:法者在线 | 发布时间: 2020-03-01 | 12788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0年第1号


  (五)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三条法制审核机构或者法制审核人员应当自接到审核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特殊情况下,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
  (五)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十五条下列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一)符合本规定第五十九条所规定的听证条件,且申请人申请听证的案件;
  (二)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三)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
  (四)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案件。
  第五十六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和理由;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并且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的印章。
  第五十七条在边远、水上和交通不便的地区按一般程序实施处罚时,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可以采用即时通讯方式,报请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和对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进行审查。报批记录必须存档备案。当事人可当场向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当场书面放弃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
  前款规定不适用于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五十八条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调查取证困难等特殊情况六个月内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
  案件办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检验、检测、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