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江建议,修改立法应强调驯养和繁殖野生动物服务生态平衡和野外动物种群的保护的目的,弱化驯养和繁殖服务于人类利用的目的,建议禁止商业驯养和繁殖濒危野生动物。
“立法目的中除了确立野生动物普遍保护的理念,还要强化从公共卫生的视角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增加有关尊重生命、倡导文明和维护人们健康和生物安全方面的内容。”孙江说。
面对目前滥食野生动物和非法交易现状,专家学者建议“重典治乱”——提高行政处罚标准,修改刑法,增加“食用野生动物罪”,强化法律责任。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马怀德组织的课题组认为,该类犯罪保护的法益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使得其在保护野生动物方面的效能大打折扣,应当修改为“非法猎捕、杀害、运输、贩卖、购买和食用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制品罪”。同时,基于生命伦理方面的考虑,可以增加“虐待野生动物罪”作为该条第3款,以增强野生动物刑法保护的周全性。
为了加大野生动物的保护,赵皖平建议在刑法中增设食用野生动物罪,“在刑法里增加这一条,可以更好地起到震慑作用,当然可以进行详细的规定,比如因为食用野生动物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便可以入刑,这样设定更科学一点,至于具体的操作可以一步步来,法律本身就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
孙江也认为需要在刑法中增设食用野生动物罪。“对于故意的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入罪。以此彰显立法者保护野生动物的本意和价值取向,从而有效遏制滥食野生动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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