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科院副院长赵皖平也认为,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主要保护的是珍贵濒危动物,但在实际生活中,很多珍贵、濒危动物普通人可能很难看到。因此,此次修改动物保护法,不妨换一种思维,除了濒危珍贵的野生动物,还要把人们平时最容易看到的野生动物、最大众化的野生动物保护起来,比如蝙蝠,这样的话,操作性会更强,也更直观,人们也更易懂。
野生动物栖息地也亟待修法来扩大保护范围。
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后,野生动物资源总量仍呈明显下降趋势,这表明对野生动物生境的保护力度仍然不足,我国野生动物保护面临的最大问题是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丧失和人为开发活动的干扰。
孙江指出,大规模改造森林造成树种单一,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森林完整意义上的生态功能,不适于动物生存,也是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一种破坏,还有就是对湖泊、湿地的破坏,这些因素都导致了我国野生动物渐渐地绝迹。
而我国目前的法律中,对动物栖息地的生态恢复和保护强调不够。根据国际国内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实际情况,栖息地不仅包括自然保护区,还应当包括野生动物国家公园、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和重要湿地等其他形式。
以湿地为例,我国已建立了湿地类型的自然保护区,并加入了《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但国内有关湿地的立法几乎是空白的。
因此,孙江建议,应尽快完善这方面的国内立法,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规范,以期更好地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同时,可以扩大自然保护区的外延。
丰富立法目的 强化法律责任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一条开宗明义表明其立法目的: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
孙江指出,野生动物保护法颁布实施对于我国野生动物的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和利用、惩处涉及野生动物的犯罪以及加入国际野生动物保护公约和国际合作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也正是这开宗明义的立法目的申明的对野生动物合理利用的原则,成为了野生动物的驯养和繁殖的主要法律依据。
从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实施条例有关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规定,不难看出,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似乎和物种保护、生态平衡没有很大的关系,重点只是为了“利用”这一个目的。
孙江认为,驯养和繁殖野生动物,应该有利于生态平衡和野外动物种群的保护。如果要真正服务野生动物种群的保护和生态平衡,那么驯养和繁殖的目的就不能只限于供人类的利用,也要科学有序地放归野外,补充野外种群数量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