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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福建政府网 | 作者:efazhe2020 | 发布时间: 2021-03-23 | 427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2017年12月29日,于伟国省长签署了福建省人民政府第198号令,公布了《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七、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范围、具体义务与要求

《办法》从食品安全信息上传主体、上传内容、上传要求等多个方面作出了规定:一是明确了上传电子化食品安全信息的主体。第十三条明确了食品生产企业、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生产企业、原粮政策性粮食经营企业、食品批发经营者、特定食品零售经营者和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等六大类信息化追溯义务的主体。二是明确了食品安全信息上传的内容。从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分别对食品生产企业、食用农产品、水产品企业、粮食经营企业、批发经营者、特定零售经营者、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统一配送生产经营企业的上传信息具体内容作出了规定。三是明确了上传信息的要求。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分别对上传信息的时间、建立电子档案、源头赋码、保证真实性有效性以及规范凭证管理等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八、社会监督、行政监督和法律责任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的落实,《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督两方面的内容与要求。针对《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已经作原则规定而《办法》中细化规定的违法情形,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转致适用《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法律责任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三、四款针对《办法》规定的违法情形设置相应的行政处罚。为了督促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职尽责,第三十三条规定了针对行政部门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