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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0年第1号
来源:农业农村部 | 作者:法者在线 | 发布时间: 2020-03-01 | 1278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0年第1号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一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期限届满前,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书面申请。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后,应当制作同意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和收缴罚款的机构。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最后一期缴纳时间不得晚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最后期限。
  第八十二条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处理没收物品,应当制作罚没物品处理记录和清单。
  第八十三条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非法财物的款项,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五章   结案和立卷归档
   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结案:
  (一)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履行完毕的;
  (二)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
  (三)不予行政处罚等无须执行的;
  (四)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五)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认为可以结案的其他情形。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第八十五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一)一案一卷;
  (二)文书齐全,手续完备;
  (三)案卷应当按顺序装订。
  第八十六条案件立卷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不得修改案卷内容。案卷保管及查阅,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七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处罚案件统计制度,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上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报送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农业行政处罚情况。